II。在商業,貿易,投資,土地,住房,婚姻和家庭等領域的法律諮詢合同和行政程序...
1。有關合同的法律意見:
•合同收購,出售資產
•資產交換合同
•合同物業獎
•貸款合同
•資產租賃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
•資產租賃合同
•資產借款合同
•服務合同
•合同上運載乘客
•合同運輸資產
•處理合同
•寄託物業合同
•保險合同
•授權合同
•轉換土地使用合同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
•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
•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
•授予土地使用權合同
•合同出資的土地使用權的價值。
•版權及相關權利轉讓合同。
•版權及相關權使用合同。
•工業產權的轉讓合同。
•合同用於工業產權對象。
2。經營範圍:
•為民營企業的商業登記
•商業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一名成員(所有者為個人)
•商業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一名成員(業主是一個組織)
•商業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兩名成員和更多
•為股份制公司的商業登記
•合資公司的商業登記
•商業登記的合作社。
•商業登記自籌資金的科學和技術機構。
3。投資:
•在網站上投資項目的協議不要求有關部委批准;
•在網站上投資項目,應與有關部委協商協議;
•註冊證書的國內投資項目投資;
•註冊外商獨資資本項目(不與建立企業)出資證明書;
•註冊投資項目與外國國有資本建立企業相關證書;
•驗證簽發證書項目投資規模300億越盾以上不屬於領域的投資條件(不與企業建立,沒有諮詢中央部委,分支機構);
•驗證項目規模在300億美元或以上,不屬於領域的投資條件(伴有成立的企業,而不是諮詢中央部委,樹枝)簽發出資證明書;
•驗證簽發出資證明書,規模在300億美元或以上,不屬於投資的條件(不相關的企業建立,強制諮詢中央部委,樹枝)等領域的項目;
•驗證項目規模在300億美元或以上,不屬於投資的條件等領域(相關諮詢中央部委,分支機構設立的企業,強制)簽發出資證明書;
•驗證簽發出資證明書,項目規模在300億元以上,且屬於領域的投資條件(不相關的企業建立,沒有諮詢中央部委,分支機構);
•驗證簽發出資證明書,規模在300億元以上,且屬於投資的條件(與企業建立相關的,沒有諮詢中央部委,樹枝)等領域的項目;
•驗證項目規模在300億元以上,且屬於領域的投資條件(不與企業建立,強制諮詢中央部委,樹枝)簽發出資證明書;
•驗證項目規模在300億元以上,且屬於投資的條件等領域的相關企業建立,強制諮詢中央部委,樹枝簽發出資證明書;
•驗證在300億美元和歸屬感領域的投資條件(不與企業建立,沒有諮詢中央部委,樹枝)項目投資證書;
•投資證書驗證項目下的300億美元和歸屬感領域的投資條件(相關企業的建立,強制諮詢中央部委,樹枝)
•投資證書驗證項目下的300億美元和歸屬感領域的投資條件(不與企業建立,強制諮詢中央部委,樹枝)
•投資證書驗證下300億美元的項目,屬於投資領域的條件(相關企業的建立,強制諮詢中央部委,樹枝)
•驗證發行項目投資證書的授權下,由總理批准;
•註冊修訂投資證書;
•評估修訂投資證書;
•註冊修訂國有資本與外國企業的投資許可證;
•重新註冊企業,外商獨資企業法和投資法的規定下,投資資本;
•轉換根據企業法和投資法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
4。貿易:
程序核發營業執照的一個省份內的煙草產品批發(批發商);
•程序重新核發營業執照的一個省份內的煙草產品的批發(或批發商);
•營業執照的程序修訂或補充批發(批發或經銷商)在全省煙草產品;
程序許可批發(批發或經銷商)一個省的白酒內;
再許可批發(批發或經銷商)一個省的白酒內的程序;
•程序發行石油業務資格證書;
•程序發行液化氣業務資格證書;
•在全國特許經營活動的登記審批程序;
特許經營在全國重新登記的審批程序;
•在全國的專營權變更登記手續;
•組織展銷會,貿易展覽在越南註冊認證程序;
•變更認證程序,登記在越南舉辦交易會和展覽會上的其他內容;
•許可程序對外國商人在越南設立代表處;
•程序修正和補充的外國商人在越南設立代表處的牌照;
•設立的外國商人在越南代表處(在搬遷代表處)補發許可證的程序;
•重新頒發許可證在越南設立代表處的外國商人(丟失許可的情況下,撕毀或銷毀);
5。土地及房屋:
•簽發證書的土地使用權,所有權的房屋和其他財產權利與土地的土地或物業,但沒有財產所有權或財產認證的需求沒有資產的情況下,但其他人所擁有的
發行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財產權利與依附的土地是住宅的業主不同時土地使用者的財產的情況下土地所有權證書。
•簽發證書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財產權利與依附的土地作為建設業主不同時土地使用者的財產的情況下土地的所有權。
•簽發證書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財產權利的所有權與土地相關的屬性附加,土地被森林,土地使用者不同時,業主的情況下
•簽發證書的土地使用權,所有權與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同時房屋及建築物的業主的情況下,房屋和其他財產權利。
•發行的房屋和其他財產權利的情況下土地使用者與土地相關的土地使用權,所有權證書,同時種植生產林的業主;
•簽發土地使用權證書,人民武裝為國防和安全使用土地的單位依附的土地的房子和其他資產的所有權。
•發放土地使用權證書,連接到降落在收到土地使用權的情況下因土地糾紛的調解和授權人的委員會認可的房屋和其他資產的所有權;按揭合同協議或保證債務處理;解決土地糾紛,投訴和譴責土地上授權國家機關的行政決定;按照決定或判決的人民法院,判決的執行機構決定,確認土地使用正確的拍賣結果法律。
•簽發證書的土地使用權,所有權的房屋和其他資產依附的土地的情況下,該組織是一個法律實體,通過分立或合併新成立的由授權機構的決定或書面分拆或合併的經濟實體根據法律規定有權收取土地使用權從組織被分拆或合併。
•註冊的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繼承,贈與,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資產。
6。婚姻和家庭:
•涉外婚姻登記程序;
•涉外婚姻登記的程序;
•與外國元素的出生登記的程序;
•程序重新登記的出生與外國元素;
•與外國元素的死亡登記辦法;
程序重新登記的死亡與外國元素;
•發行程序與外國元素的出生證明原件;
•程序補發出生證明原件與外國元素;
•重新登記收養的越南公民居住在國外或外國人在越南註冊程序。
•涉外收養登記(在要求孩子真實姓名的情況下)的程序。
•變更登記程序,糾正公民身份,重新定義種族,性別重新定義,補充民事地位與外國元素。
•記筆記婚姻,承認父親,母親,孩子,收養,出生與外國元素。程序
程序登記確認父親,母親,孩子與外國元素。
•應用程序的司法郵票。
•程序發行公民身份的論文從狀態窗口與外國元素的副本。
•監護涉外登記程序。
•終止登記手續,變更監護權與外國元素。
•收養登記程序與外國元素(不要求孩子真實姓名的情況下)。
7。勞動:
在越南工作的外國人發放工作許可證;
發放工作許可證給外國人的企業移動;
•執行各類經濟及貿易合同的外國人發放工作許可證;
發放工作許可證的外國人在越南工作的非政府組織代表;
•重新在越南工作的外國人發放工作許可證;
•重建在越南工作的外國人的工作許可;
•發行取得工作許可和工作許可的外國人的工作許可仍然有效,與其他用人需求更多的勞動合同;
•註冊個人合同,到國外工作;
•註冊合同接收實習勞動力;
•注意外國人來提供服務;
•報告列表在越南工作,不需要工作許可的外國人;
•注意來工作的外國人;
•就業業務活動的執業許可證;
•重建的就業許可證業務活動;
8。文憑和證書;
•高中畢業授予;
•授予增設高中畢業;
•承認外國基礎發行的各級學校的文憑;
•研究生考試成績的認證;
•在圖像上的水印關閉文憑,證書;
•高中文憑的副本從原來的由於原來丟失的發行;
•發行額外的高中畢業證書副本從原來的記錄,因畢業證書原件丟失;
發行從原來的記錄副本,由於畢業證書原件丟失的情況下原來的剩餘
•調整公民文憑,證書狀態信息;
•調整的文憑和證書,因為幾個不同的出生證明;
9。知識產權:
•諮詢有關版權及相關權利的法律的規定;
•代表作者,版權擁有者和業主的相關權利,申請版權及相關權的授權下進行的程序;
•加入其他法律關係的版權及相關權,保護作者,版權擁有人及相關權利人授權下業主的合法權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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